就业协议书的作用有哪些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都跟协议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签订协议书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书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就业协议书的作用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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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其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就业协议书是作为学校列入派遣计划的重要依据,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国家为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避免混乱,杜绝就业欺诈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严肃性,为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人仅有一份,必须认真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丢失需公开登报申明,并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方能补办。
二、就业协议书的性质和特征
从法律意义上说,协议书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备合同(或契约)的性质和特征。因此,就业协议书应该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聘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
该协议应具有以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相一致
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意思表示,但相互之间意思表示的内容不一致,协议都不能成立。
2.、协议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毕业生,另一方不论是行政事业单位还是其他任何单位,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没有上下和高低之分。
3、协议应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确立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因此,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不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4、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协议既然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也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严格地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三、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见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
2、内容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就业协议应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4、目的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5、适用法律不同
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法》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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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协议书》有何作用?
随着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为了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主观能动作用,调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国家把选择工作岗位和录用人才的权利,交给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逐渐形成了“市场导向、国家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新模式。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须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由于在校大学生还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因此,要以《就业协议书》的形式,确认双方招(应)聘意向和相关条款,这样做是为了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自的利益。
二、《就业协议书》与《就业报到证》有何关系?
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上报就业计划,经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打印和下发《就业报到证》。《就业报到证》的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国家教育部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走向就业岗位所开具的唯一凭证。按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就业报到证》有如下作用:
1、证明持证者是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是学生完成学业走向就业岗位和用人单位接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唯一依据;
3、是人事管理部门核定干部身份的重要依据;
4、是工作变动、参加社会保险、退休时核定工作年限等的重要证据;
5、是人事档案中不可缺少的参加工作起始时间的重要证明材料。
毕业生只有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办理了有关鉴证登记手续,才会得到《就业报到证》;凡持有《就业报到证》的学生,其就业前的个人身份可认定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后即具备“干部”身份;凡没有《就业报到证》的学生,其就业前的个人身份则为“社会无业人员”,就业后不能认定其“干部”身份。
所以,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绝不是可做可不做的小事,而是关系到毕业生能否顺利地由学校走向社会,并且影响今后职业生涯发展的一件必做的大事。
三、《就业协议书》纠纷适用何种法律?
高校学生在毕业之前,仍属在校学生,并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因此,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又不是《劳动法》和《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而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协议。因此,《就业协议书》纠纷的适用法律,是《民法通则》而不是《劳动法》和《合同法》。(《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