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书的作用
仲裁协议的作用: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且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以凭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受理。
3、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仲裁协议,亦称仲裁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定实体法律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意思表示。
其法律特征表现为:
(1)从主体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协议当事人;二是协议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协议对仲裁员的选定,实际上在当事人与奋裁人之间形成了授权关系。
(2)从客体看,仲裁协议的客体为特殊行为,即在发生争议时将争议提交仲裁人仲裁,以及按仲裁裁决履行义务等。
(3)从内容看,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即双方当事人事有同样的权利,也负有同样的义务。在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均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权利,同时,有不得向法院起诉的义务。
(4)从履行看,具有附条件性。若仲裁协议为解决将来纠纷而达成,则忡栽协议只有在约定的'纠纷发生后才有履行之必要。
(5)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的复杂性。其效力可涉及的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而且包括仲裁员及法院。仲裁员在受理争议后,应接受仲裁协议的约束,按协议规定的要求,采用约定的方式,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行使仲裁权,并作出裁决。同时,法院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也不得行使约定争议的管辖权。
仲裁协议按其外在形态被归纳为两种类型,一是以合同条款形态出现的仲裁条款;二是以独立形态出现的仲裁协议书,又称为仲裁特约。我国《仲裁法》既承认仲裁条款,又认可仲裁特约。